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励志阳光助学基金章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励志阳光助学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公募基金,面向海内外公众募集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旨在改善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沿线经济薄弱地区基础教育状况的助学专项基金,援建并长期支持阳光希望小学。
第四条 本基金由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正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运作由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领导;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设“励志阳光助学基金“科目,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支持红军长征途经的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和陕西等省市自治区中经济薄弱地区的教育事业,十年期间援建101所阳光希望小学。
(二) 支持阳光希望小学教师人才引进,资助聘请支教人员;
(三) 资助阳光希望小学教师教学交流;
(四) 资助阳光希望小学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 奖励阳光希望小学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
(六) 支持、投入与阳光希望小学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三节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的理事会成员由7—49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三) 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四) 对本基金有实质性的支持,在社会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在当届理事会上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 选举和被选举理事长、联合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的权利;
(二) 表决权;
(三) 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 参与本基金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 符合本基金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 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 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 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 维护本基金声誉的义务;
(五) 符合本基金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联合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罢免理事长、监事、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协商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本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从基金获取报酬,正副秘书长和监事除外。
第二十条 本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的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正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为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 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 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 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 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委托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节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节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经2012年2月28日理事会讨论修改通过。经2013年3月2日理事会讨论修改通过。经2017年3月25日理事会讨论修改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